第二十二条 初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持本人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证书原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各培养单位报到。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组织考生资格审查,组织硕士研究生专业综合知识考试。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组织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和英语听力测试。
第二十五条 各复试小组组长在复试前须查验考生身份,确认无误后,组织考核。
复试内容及复试结果由复试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复试小组组长负责填写复试评语,核定复试成绩,并签名确认,秘书负责做好复试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最迟于各复试小组复试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公示复试成绩及复试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第二十七条 导师面试后根据考生的初复试成绩、面试情况,结合其身心健康状况,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确定考生培养类型。
第二十八条 复试结束后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各培养单位审核汇总复试结果(包括复试成绩、复试结论、拟录取与否、拟录取类别与培养类型),经单位复试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拟录取情况的书面报告并考生报名登记表、复试情况记录表等材料报研究生院。
第七章 调 剂
第二十九条 调剂包括一志愿考生校内调剂、外校考生调入和校内考生外调三种情况。
第三十条 初复试成绩合格的考生,第一志愿不能录取的可申请校内调剂: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同学科内调剂的,复试成绩有效;跨学科调剂的,须参加拟调往学科的复试(跨学科指跨一级学科,临床指跨二级学科)。
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可在本学科内调剂,不得跨学科调剂(跨学科指跨二级学科,临床指跨三级学科)。
考生在培养单位内部调剂的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跨培养单位调剂的由研究生院招生处统一组织。
第三十一条 接收校外调剂生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学科生源余缺情况统一组织,并由招生处通过教育部研究生调剂网统一发布调剂信息。
第三十二条 校内考生外调的由考生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院招生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复试工作要加强保密,复试内容、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四条 对复试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干扰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经考核临床(实验)能力特别突出的,以及在教学、医疗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六条 联合培养单位的复试除南京军区总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按本规定自行组织外,其他各联合培养单位根据招生专业的学科分类归入校直各院系和长海医院统一组织复试。
第三十七条 考生对复试成绩和结果有异议的,由本人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各培养单位应组织复核。考生对各培养单位复核结果以及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核的部分有疑义的,由研究生院组织仲裁,仲裁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
第三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复试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ΟΟ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的有关研究生复试工作的规定自行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招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