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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复审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5/21 字体:

(三)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批程序

1.凡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者,需由本人填写“大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经所在教研室同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报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讨论,经无记名投票并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者,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最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者即取得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2.申请者应是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教师,非授权点学科的教师必须具有与某授权点有科研协作关系或相近课题,方可申请。招生时,需经授权点同意。

3. 引进和调入我校的教师,在原单位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在提供原单位证明后,可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未取得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者,若符合我校硕士生导师遴选标准可随时申请,经分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医学.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4.凡经正式批准的硕士生导师,由校长颁发聘书。

5.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从下一年度可正式招收硕士研究生。

二、导师资格复审办法

我校硕士生导师复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在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期间,能够履行职责,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2.招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应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和经费来源;有可自主支配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0.5万元);两年间以第一或通讯作者署名在SCI期刊上发表过1篇或统计源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 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应有相关学科文章发表并参与在研的市级以上科研课题,且所指导的研究生均通过答辩。

4. 对不能保证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医学,全 在线.提 供www.lindalemus.com、因本人原因连续三年未招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减少招生数、暂停招生和撤销硕士生导师资格等处理。

三、附则

1、新增硕士生导师审批与原有硕士生导师复审工作一般每2年一次,可同时进行。

2、在材料申报过程中有造假行为者,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本次申报资格。如未能及时发现,已取得硕导任职资格者,一经查实,予以撤消。

3、本条例中教授或副教授指省人事厅批准的教授或副教授职称。

4、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导师,也可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但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不能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5、达到退休年龄但已获得延聘资格的硕士生导师,确因科研工作需要,可以保留硕士生导师资格直至延聘期满。

6、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医科大学硕士生导师遴选和复审办法”自动废除。

7、本条例解释权属大连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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