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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申请条件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4/11/19 字体:

三、选拔上报

(一)学院选拔

1、硕士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学生向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准备申请人材料(见附件《关于准备2015年在学研究生公派项目申请材料的说明》)。

(2)学院审核,各专业学院召开由党政负责人及各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评审会议,对申请学生进行集中评审,从学院学科优势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出发、考核申请人业务条件和发展潜力、培养前景等方面综合审定派出人选,将评审材料和推荐结果上报研究生院(不用排序)。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名额分配情况,我校2015年度博士生联合培养指导性计划名额为75名,各院指导性分配名额请见附件《南开大学2015年度联合培养博士生各院名额分配表》。如学院预上报总人数超出学院分配名额,超出名额部分请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南开大学2015年度联合培养博士生各院增补名额申请表》)。各院须对所有申请人(包括申请增补名额部分)进行总排序上报。

(1)学生申请,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学生向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并准备申请人材料(见附件《关于准备2015年在学研究生公派项目申请材料的说明》)。

(2)导师推荐,导师根据学生学习和研究情况向学院进行推荐。

(3)学院审核,各专业学院组织专家召开专家组评审会议,对申请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进行逐一评审,从学院学科优势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出发、考核申请人业务条件和发展潜力、培养前景等方面综合审定派出人选,填写《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并进行排序上报;学院将填好的纸质版《2015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和排序推荐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二)学校评审推荐

由研究生院汇总各学院申报名单,按照学科、导师、接受学校等方面进行材料整理并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初审后上报校留学选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经领导小组审议,公示后确定我校推荐人名单。被推荐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4月5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所有电子申请材料。

(三)基金委评审录取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评审及录取工作,对申请学费资助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另行组织面试。录取结果于2015年5月公布。

四、派出与管理

1、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2、对留学人员实施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3、留学人员派出前办理离校手续,并到国际学术交流处领取《同意派出函》。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4、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审核,审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享受外方资助学费和生活费及政府互换奖学金的博士生暂不纳入年度审核范围),审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审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审核。通过审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未通过审核的,将停发奖学金,终止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每季度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研究生院及国内导师,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如到期不汇报学业的学生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会进行相应处理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

5、联合培养学生派出期间学籍仍在南开大学,联合培养期间不得中途回国答辩,联合培养期满,学生按时回国,继续在我校原指导教师名下完成博士学业。在国外期间学习情况与国内学习统筹考虑,按照我校培养方案,修满学分,参加论文答辩。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在学硕士研究生须在出国前来校办理退学手续。

6、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7、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的,2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8、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9、为保证学习的顺利进行,学生要主动购买保险。如发生意外,应按照保险条款赔偿解决,派出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10、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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