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复试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 复试时间。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时间,安排在国家当年划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合格线后,具体时间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和招生院系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复试验证。考生复试报到时,在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指导下,招生院系严格审查复试考生报考资格,查验毕业证书和学生证书原件,运用第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和指纹识别系统验证考生身份。同时,对查验情况书面登记并与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复印件应有验证人签名)一并存档。不符合复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复试。
第十七条 复试内容及要求。研究生招生复试应当对考生进行比较全面的考查考核,从而评价考生的基本能力素质和培养发展潜力。
1. 专业素质能力考核。主要考查: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www.lindalemus.com;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外语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 综合素质和能力考核。主要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协作精神和心理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第十八条 复试方式与要求。复试一般分笔试(含同等学力加试)、外语能力测试、导师组面试、心理测试。
1. 考生笔试。主要对专业课测试,笔试科目详见当年《成都医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不同于初试科目的本科主干课程,笔试时间不少于3小时,加试不合格者(百分制,60分为合格)不予录取。
2. 外语能力测试。面试测试考生公共外语和相关专业外语的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情况,从外语发音的正确性、使用语言的准确性、流利程度,以及得体性等方面测试。相关专业外语由导师组面试时考核,公共外语能力由外语面试小组考核。
3. 导师组面试。每生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导师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复试小组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包括复试录音录像,并妥存备查。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原则上统一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
4. 实践或实验能力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生面试时一并测试考核。
5. 心理测试。所有参加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的考生均应接受心理测试。
第十九条 复试名额及成绩。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名额,采取差额复试,差额比例原则上按1:1.2. 复试成绩200分,其中笔试部分占70分,面试占100分,外语能力(听说能力)占30分。各复试小组对复试内容进行详细记录,认真填写复试登记表。
第二十条 复试体检。招生院系组织学生在学校指定的符合要求的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
第二十一条 招生院系于复试结束后,及时将复试结果、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复试登记表留院系存档。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录取。招生录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才”的原则。入学考试总成绩,按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按照5:5加权获得。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指标和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结合政治思想素质表现、本人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情况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搜集整理,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复试成绩(百分制,60分为合格)、思想品德考核、心理测试、复试体检等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应及时到招生院系和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录取手续,未办理或不及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的考生,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权利。
第二十四条 录取调档。录取为非定向考生,必须接受学校调阅其人事档案。录取为定向考生须由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可不调档。应届生可先由考生所在高校的党组织出具政审意见,待毕业时所有档案齐全后一并寄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 复试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复试信息公开。学校严格按国家及四川省考试院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公开要求,按时在教育部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以及学校校园网上公开有关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材料信息,确保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招生。
第二十六条 复试复议办法。参加学校研究生复试的考生,如果对复试环节有异议,考生可以向学校书面申诉或投诉,学校应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考生的申诉或投诉,学校招生工作督查小组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并及时向考生反馈复核意见,复核的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复试收费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严禁超额收费。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