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
各地于5月12日前,发布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通告,并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二)资格初审
5月12日至6月8日,申请人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下载相关申请材料。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6月17日至23日,申请人到其所在地市(地)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地)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审核申请人材料信息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退回。
根据初审结果,市(地)级兽医主管部门在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完成初审工作。
市(地)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截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6月26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各2份、电子照片、汇总后的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信息表报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1份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留存。
(三)资格审核及公示
省畜牧兽医局对市(地)级兽医主管部门上报的通过初审的执业兽医师授予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在30日内(7月26日前)完成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医 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并在省畜牧兽医局官方网站公示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四)资格审批
农业部对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申请进行统一审批,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的,颁发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贯彻落实《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中的一项具体措施。各地要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严肃资格审查纪律。
二是加强宣传。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是针对特定群体开展的专项工作,此项工作仅限于2013年,逾期不予补办。各地要结合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活动,通过相关网站、报纸、媒体等途径,采用多种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
三是严格考核。各地要按照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提高效率,按时完成。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及时补全材料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补充不全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通过审查;对伪造、编造证明材料,骗取执业兽医师资格的,要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
各地在开展考核授予执业兽医师资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兽医局。(附件电子版也可到省局政务网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附件:1、执业兽医师资格授予申请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畜牧兽医局 张智杰
电 话:0451-82623708(传真)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赵春泰
电话:0451-86383536(传真)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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