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的出路何在-- 对卫生部执行《
法》第43条
国家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我是江西省景德镇市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受托承办某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某某市市民应某某非法行医罪案,应某某在2006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曾被刑事拘留,并被当地电视台曝光,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被收取二万元人民币。我作为犯罪嫌疑人受托律师向某某市公安局提出法律建议书,认为应某某不符合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主体资格,2007年8月13日某某市公安局对应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二万元未退还。
从这一案例我认为卫生部对执行1998年《
法》第43条授予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中医师资格的相关规定有失偏颇,未能像现今《律师法》的修正体现了不溯及既往法治原则。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律师法》第五条二款:“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律师法修订后的第五条在确定律师执业具备条件之一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时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社会政策时立法明确,用意直接。
而从应某某的简历看,属于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我在向某某市公安局提出法律建议书中提出:
1、应某某持有1998年1月颁发盖有卫生部大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于2001年4月经过校验,机构名称为某某镇应某某诊所,诊疗科目中草药(含少量西药),根据1994年国务院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6、19、24、45条之规定,卫生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校验手续(未校验原因不明),而至今未有卫生部门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2、应某某属于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符合宪法和有关九十年代法规规章关于中医行医资格的规定。根据宪法21条国家发展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现已失效)第28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1989年5月3日)第一条三款: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二条二款,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1996年应某某经复核合格后即获准在当地行医,并于1998年初领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式坐堂行医。当然,由于
法的颁布,应某某没有取得新的行医执照(原因同样不明),但不能说在九十年代能够正式坐堂行医民间中草医到了新的世纪反而被剥夺了行医资格,这中间只能解释为要么是行政许可的缺失,要么是社会的倒退。
3、从我国的五千年文明史看,民间中医一直都是百姓认可,除大医院外无需官府认可。虽然在国民党执政年代中医药学被斥为唯心主义、民族的耻辱,有两次曾拟立法取缔中医,但终究未能取缔,而毛泽东主席提出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宪法也正式载明发展我国传统医药。虽然最近又有人在网上征集签名要删除宪法关于中医的内容,采取适当的措施让中医在五年内全面退出国家医疗体制,回归民间。就是这种极端的废除中医论者,也提出要善待中医人员,也提出中医回归民间的说法。
从文革时期针灸科普电影到2003年非典的治疗效果,从民间中医在河南上蔡县自发的治疗
艾滋病到刘海若神奇康复,中草药学和中草医应起国人的重视,我作为中草药学的爱好者也呼吁贵局应善待应某某。
4、刑法是要打击的是危害社会的犯罪的行为,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的罪名。世界上190多个国家和地区仅有中国和俄罗斯有此罪名。而且从中西医选择看人们一般是治标找西医,治本找中医,中草医现在治疗的对象大多是西医看不好的疑难杂症,包括癌症,既然正规医院治不好,总不能叫病人等到死吧。从此意义看善待有一技之长的民间中草医也是以人为本,以法治国的要求。
5、应某某从八十年代起就从事中草医,是悬壶济世,而非危害社会的行为,故不应当对应某某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贵局可就此案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请示。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建议贵局撤销案件,退回罚款。
应某某的刑事责任暂告一段落,但其生活出路何在。应某某作为中医师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侧》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谒诚为患者服务,为方便群众防病治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作出了努力,也维持了生计。症结在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卫生部在执行该条款时把《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解释认定为是“国家有关规定”,把《医师,中医师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则解释认定为不是“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应某某作为有一技之长的中医师因一无文凭,二无(评审取得的技术)职称而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两年后基层卫生局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悄悄地不予校验。这才是这场悲剧的主因。
我国《宪法》21条规定“国家发展我国传统医药”。执政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国务院国发〔2007〕16号《批转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三)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卫生服务。”“(七)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重要作用。坚持中西医、中西药并重,实现中西医药协调发展。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做好中医药继承和创新工作。制订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
综上,善待有一技之长的民间中草医是以人为本,以法治国的要求。因此,在对待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上也应当实事求是,再来一次拨乱反正,正本清源。
特此建议。
律师张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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