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名妇女去医院看病,服用了院方开出的药物后,患上药物性肝损。该妇女随后发现,自己服用的药物因可能引发肝损害,被国家药监部门紧急召回。但至今,该妇女治疗肝损的部分医药费却无人承担。
治
痔疮患上药物性肝损
去年7月25日,55岁的刘芬(化名)到武汉市八医院治痔疮,医院开出由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奥公司)生产的痔血胶囊。服用该药后,刘芬出现发烧、
呕吐等症状。她到省新华医院等医院检查,发现患上药物性肝损,在多家医院接受了治疗,目前还在吃药治疗。
今年10月,刘芬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维奥公司的痔血胶囊可能引起肝损害,在全国范围内紧急召回。11月25日,在武汉市八医院的牵线下,维奥公司将她和另外两名患者安排到协和医院治疗。“厂家给我们每人出了9000元治疗费后,就再没有出面。但至今,我们每人都花了近3万元治病,身体还是没康复。”刘芬说,他们多方奔走,却无人承担他们的治疗费。
多个部门都说管不了
12月2日,武汉市八医院医务处的张科长介绍,医院确实开出过该药,但该药是国家药监部门认定的合格产品,患者服用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医院并无责任。江岸区卫生局医政科的过科长称,他们多次参与协调此事,但医院和药厂都不愿意承担治疗费。
昨日,记者联系上位于成都的维奥公司,工作人员称,痔血胶囊被召回后,公司主动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治疗和赔付花了数百万元,因承担不了巨额医药费,公司已经停产。
记者随后和成都市药监局安监处联系,何处长介绍,维奥公司是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制药企业,此前曾有一种主要药品被责令停产,再加上痔血胶囊的事情,公司面临很大的财务压力。该局曾参与处理痔血胶囊的事情,但对于厂家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他们也不好认定。
律师:法律上存在空白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的陈儒坤律师表示,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药品的质量问题由药监部门管理,对于合格药品出现不良反应,法律上却没有明文规定,属于一片空白。
但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的生产企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假如企业无力赔偿,则没有办法。
(来源:楚天都市报 记者:许洋 张颖)
-----------痔血胶囊组方药味为
白鲜皮和
苦参,辅料为
淀粉和
滑石粉。
-----------但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的生产企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假如企业无力赔偿,则没有办法。
难道受害者就有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