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各地在中医药立法方面的探索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参考
通过立法保障中医药传承与发展在地方率先突破。
不久前,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讨论并原则通过了《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
这是继1998年以来,该省第二次针对中医药保护进行立法。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对中医药的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与1998年相比,新增条目30条,修改或细化23条。外界称,纵观此草案,刚性、科学,亮点颇多。
今年以来,类似的中医药立法进展在各地频现。在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征求专家意见并进行修改补充;在深圳,《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已经起草完毕。日前该条例在北京举行专题汇报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将其纳入2008年地方立法的重要支持项目。
轮廓初显
综观几部法规,中医药传承、发展以及管理的法制轮廓正逐渐清晰,一些胶着多年的争议得以解决,同时亦不乏创新突破之处。
首先,政府责任得到明确。如黑龙江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其次,中医药特色得以体现。如黑龙江将“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作为立法原则之一予以明确。从具体措施上看,上述三部条例都把中医药师承制度加以明确和强调,并规定了相应的配套和保障措施,意味着中医“师傅带徒弟”的教育方式将取得法律地位。
第三,中医药发展创新受到鼓励。无论是从各地的立法草案还是专家研讨意见,都将传统中医药发掘继承和发展创新提到了重要位置。尤其各地都强调鼓励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研究整理,发展中医药理论与技术,鼓励开发中药院内制剂;同时在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资源配置、科研经费、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也明确要给予政策倾斜。
此外,各地中医药立法中的一些创新理念也令人耳目一新。如黑龙江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草案,为中医药机构开展养生保健、亚健康保健和 “治未病”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广西在中医药立法中增加了对壮医药的关照,在鼓励中医药继承和发展的同时兼顾了民族医药;深圳则针对当地中医药发展实际在立法中特别提出开设中医馆的管理办法及其标准等等。
国家推进
而在中医药地方立法纷纷取得成果之际,国家层面的立法历经数年曲折之后,也终于开始取得实质性进展。
今年3月,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证实,中医药法起草工作正在进行,草拟稿已经制定,今年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计划,在适当时间将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显然,在医改方案即将出台和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有了答案的宏观政策背景下,国家中医药立法进程显著加快。
一位参与中医药立法的专家表示,中医药立法并不是消极地承认现状,应是对未来发展秩序的一种勾画、设计和引导。
因此需要在总结中医药发展经验、认真分析客观现实条件的基础上,正确认识中医药面临的矛盾关系,把握中医药发展的法理要求和规律,分析中医药未来发展所必需的制度条件与法律环境,以便做出前瞻性的制度设计,确保中医药在维护群众健康中的地位和建立有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需求。
目前得到的消息是,国家中医药法草拟稿中将以法律形式明确的内容涵盖了中医药基础能力、产业、政策、服务、人才、文化等多方面,内容包括管理体制、服务机构、执业人员、教育与人才培养、中药制剂与中药材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如设立中医药日、中医药师承制度最终或以法律形式得以明确;新药注册程序、医院制剂审批也有可能借此契机有所调整;而争议颇多的“民间医生”亦有可能因此走出“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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