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侵害刘子华名誉权案尘埃落定 [“天地生人学术讲座”转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0)二中民初字第08419号]
……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北京科技报》、《北京青年报》、新浪网、搜
狐网、网易网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核定。 二、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各自主办的报纸和网站上就损害刘子华名誉一事发表书面致歉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核定。 如上述被告中有未按以上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执行者,本院将把本判决书内容在其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或相应网站上公布,所需费用由其负担。 三、被告北京科技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四、被告方是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五、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曾宇裳、刘少华翻译费一百五十元。 六、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公证费六百元。 七、驳回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2553元,由原告曾宇裳、刘少华共同负担22000元(已交纳751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方是民负担120元、被告北京科技报社负担113元,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广州网易计算机有限公司各负担8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2553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径纬 审判员:李军红 代理审判员:李淑英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宋媛媛
(licd 11/21/06 20040500074)
http://www。tdsrjz。org/message5/20040500074.html
-----------审判结果有点邪门!
一般情况下,案件受理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方肘子和北京科技报社等并不存在承担如此轻诉讼费用的理由。这诉讼费用判的
太邪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