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新乡市封丘县金先生反映称:28岁的妻子在封丘县中医院做剖宫产手术后死亡。当家属对大夫手术产生质疑时,医院竟给出两种死法。主刀大夫说,因大出血死亡,而医院领导称因“
子痫”死亡。一个人怎么会有两种死法呢?
上午走进医院 晚上家人收尸
据金先生介绍,2012年9月14日上午9时,妻子李玉清在家人的陪同下走进新乡市封丘中医院,在全面检查后,中午12时20分左右,医院对妻子进行了剖宫产手术,一对龙凤胎平安出世。
当全家人正沉浸在喜悦中时,下午15时左右,家人突然发现妻子大出血。经医院抢救后无明显效果,于是封丘中医院联系了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妇科申主任,请求其协助治疗。当天下午17时左右,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妇科申主任来到封丘,简单了解病情后将妻子抬上救护车离开封丘县中医院。
“申主任过来之后,看到我爱人情况紧急,决定尽快带她转院,前后不到两分钟,没有带病例,甚至没有封丘中医院的医生陪同。”金先生说,“可救护车刚出中医院的大门,我爱人就开始
抽搐,过了十几分钟后,妻子抽搐越来越严重,口吐白沫,情况看起来非常糟糕。”
见此情景,申主任急忙让救护车拉着产妇返回封丘县中医院,并随即送往抢救室。晚上23点左右,封丘中医院妇科的鲁主任告诉家属,产妇死亡,准备后事吧。
产妇死亡原因 医院说法不一
金先生告诉记者,爱人去世后,他就询问主刀医生郑彩霞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当时,郑彩霞说是产后大出血造成的。可几天后,医院又说是“子痫”造成的死亡。难道一个人还有两种死法?这引起家属的质疑。随后金先生带着病例咨询相关专家,发现封丘中医院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该医院主刀大夫郑彩霞没有在该院注册就提前上岗,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
二、住院后,医生经过检查,已经知道是双胎,胎儿已达6000克,属于巨大儿,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大出血,而按照相关规定,医院应该准备足够的血液,以备不时之需,这明显是手术前期准备不足。根据病历显示,产前院方没有对孕妇做“血常规”、“血型”和“凝血功能”三项指标化验,麻醉师也不允许打麻醉(急诊除外),封丘县中医院直接给产妇做了手术。
三、在封丘县中医院实施抢救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医院从下午17时开始抢救,23时宣布死亡。当我见到妻子时已经全身冰凉,身体已没有一点余温,人刚死亡怎么会没有体温呢?更离谱的是,病例记录显示,医院从晚上17时开始抢救,用了许多急救药,可我们家属收到的一日清单上并没有显示这些药品。其中有些药一支就几百元,象
阿托品和肾上腺激素医院用了十几支,他们为什么没有记录在清单上?这是免费用药还是医院事后编写虚假病例?
主刀医生是否非法行医 尚有争议
针对患者家属曝出李女士主刀医生郑彩霞没有医师执业证一事?封丘县中医院副院长尹玉岭解释为:“郑彩霞大夫已经于2011年12月8日取得医师资格证,因医院搬迁后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一直出错,后来郑彩霞医生证书上的编号又少了一位数,于是又到河南省卫生厅换证,结果导致医生办证拖后,责任不在医生。”
随后,尹副院长又出示了一份2007年卫生部给甘肃省卫生厅的一份批复。文件显示,“卫政法发【2007】185号,对已取得《医师资格证》病具备申请
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工作单位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随后,记者在医院提供病例上也看到,从19点10分病人推进手术室,医院共用了如
肾上腺素、
多巴胺、阿托品、
洛贝林、
尼可刹米、
纳洛酮、等多达十几支急救药品。而在金先生为记者提供的清单上并没有发现这些药品。对此,院方未予解释。
那么,在没有
证的情况下,卫生部给甘肃省卫生厅的批复,能否佐证主刀医生郑彩霞属于合法行医呢?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栗九林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他认为卫生部的批复与
法相抵触,不能作为郑彩霞合法行医的依据。
金先生说,十月怀胎的爱人,还没有体会到做母亲的快乐,甚至还没有听到亲生骨肉的啼哭声,就因医院剖宫产失误而不幸离世。如今两个多月过去了,医院仍没有给他们一个明确的说法。每每回忆起妻子的音容笑貌,每每面对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他都不愿相信这已是残酷的事实。
记者:程明辉 洪涛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