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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讨论:“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亡案7户受害人获390余万赔偿
来源:本站原创 中医理论数据 字体:
中新网昆明12月30日电 (史广林 钟旭)记者今日从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刺五加”致人死亡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过调解,被告赔偿7户受害人392万多元,原告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撤诉。
  

12月30日上午,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挤满了人,“刺五加”致人死亡案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原、被告前期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相关事宜进行最后的协商和沟通。经过红河州中院法官们3个多小时的主持协商,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被告方同意赔偿392万元给受害者,原告方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撤诉。
  

“此案引起了全国关注,涉及到很多受害人,自受理本案后,合议庭就在思考如何处理才能更好的依法保障受害者的权益。”负责此案审判的刑事审判庭一庭副庭长李杰说,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合议庭决定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12月2日,“刺五加事件”刑事附带民事的开庭审理。在庭审前,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解,双方初步沟通,对案情的厉害关系有了初步了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当庭再次进行调解。12月3日,红河中院第三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初步达成协议。
  

12月4日,红河中院第四次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决定由被告方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7户受害者人民币3924367.06元,各方承担的款项分别于2009年12月31前汇入红河中院账户。


  

代理本案的律师罗坷表示,此案案情复杂,影响人数较多,受害者也希望能得到及时赔偿。通过调解结案,较大限度的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都有积极作用。
  

据悉,被告方的赔偿款已于今日由红河中院全额兑付受害人,本案的刑事部分正在审理过程中。
  

2008年10月6日,云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6名患者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例死亡。次日,中国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暂停销售、使用该注射液。同年10月,国家相关部门联合通报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批号的部分样品有被细菌污染的问题。随后,中国各省开始严查刺五加注射液。
-----------一名香港游客,来云南省玉溪市旅游时在医院被注射了“刺五加”注射液,引发多种疾病。为此,这名游客将玉溪中医医院告上了法庭。昨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7月,香港游客翁培华来玉溪旅游期间,感到腰部酸痛,就去玉溪市中医医院看病治疗。经医院诊断,翁培华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状(无其他疾病)。翁培华称,自己住院到第九天的时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射了“刺五加”注射液。首次注射后就出现头痛难忍、皮肤瘙痒等症状,但医院没有停止注射液的使用。随后,翁培华呼吸困难、重度昏迷,被诊断出脓毒血症、重度肺炎等,引发了9种疾病,医院还一度下了病危通知。随后,翁培华被转到玉溪市人民医院,连续抢救24天后才保住了生命。但这次事件令她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工作。

云南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认定玉溪中医医院使用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导致翁培华脓毒血症,感染中毒性休克等症状。而出现输液反应后,医院未及时将涉案药物送检,医院方应为这次医疗行为承担轻微责任。翁培华认为,在自己多次出现不良反应后,医院方都没有采取积极的处理措施。

医疗事故发生后,翁培华将玉溪中医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方赔偿3万余元。翁培华不服,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焦点

医院担全责还是轻微责任

翁培华委托的代理律师罗坷曾经为云南红河开远刺五加事件多名受害者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罗坷表示,该批刺五加注射液正是经开远事件被判刑的张国宏供货、王汝平检验后发出的,不排除另外的受污染注射液流入了玉溪。他还请求追加黑龙江省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

玉溪中医医院则称,开远事件受害者检测出的病菌是大肠杆菌,与翁培华血液中的细菌不一样。因未对针水封存,目前不能对翁培华注射的刺五加做产品质量检测。

控辩双方还就医院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展开激辩。罗坷认为,医院应该对翁培华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是不妥的。他表示,医院未封存注射液、未及时上报,导致不能举证,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医院则称,当时医院没意识到是针水出了问题,导致后面举证困难,他们愿意赔偿。医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但遗漏了翁培华还未支付的6000多元医药费。

关联

两类似案件患者获赔均超10万

据记者了解,以前玉溪中医医院就发生过两起同类案例。

2007年,患者高玉琼遵医嘱接受“刺五加”注射后,即发生心跳、呼吸骤停的反应。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未及时将注射液封存。随后,死者家属将医院、完达山公司、玉溪医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玉溪中院判决由玉溪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7.56万余元,其他两被告不承担责任。

2008年8月,玉溪中医医院对74岁的患者李金福使用了“刺五加”注射液。老人出现高烧、抽搐等症状,随即休克。经29天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了四级伤残,医院也未及时封存注射液。李金福将玉溪中医医院、完达山公司、云南省医药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今年8月,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中医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4.5万余元,其他两被告不承担责任。


记者:储皖中 施怀基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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