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观手治病》和《手诊》两书的作者。2007年1月,刘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由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的《观而望之》系列丛书之《泌尿系统疾病体表映象I》作者存在大量抄袭上述两本书的现象,且并未注明文章出处,刘认为被抄袭的内容属于其著作的关键部分。故刘将该书的作者周鑫、邢玉田及古籍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严重侵害原告著作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作者停止侵权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出版社及图书大厦承担连带责任。
中医是我国丰富的医学宝库,有着悠远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中华民族古老的智慧,对于原告刘先生的手诊理论是否能够在中医界自成一体并最终享有自己的著作权是一个值得探讨和关注的问题!
2007年10月24日9时,在西城法院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将全程进行直播,敬请关注!
http://bjgy.chinacourt。org/zhibo
-----------
裁判文书检索:
裁判文书题目: 并且并且 裁判文书单位:
按性质分类: 刑事裁判文书 民事裁判文书 行政裁判文书
按单位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按地域分类: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福建省 广东省 深圳市
|
刘剑锋诉周鑫等作品发表权纠纷案一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西民初字第8641号
原告刘剑锋,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地区中医院。
被告周鑫,男。
被告中医古籍出版社。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锋与被告周鑫、中医古籍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作品发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剑锋于200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剑锋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刘剑锋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庆丽
审 判 员 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 田 燕
二OO七年 七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廖海征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研究中医手诊理论二十余年的刘先生写了《观手治病》和《手诊》等著作,对中医手诊理论进行了阐述。但他认为由两名医学研究者撰写并出版的一本书中大量抄袭了他的独创内容。他将两名作者、中医古籍出版社以及图书大厦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1万元。今天上午,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作为中医学的一部分,刘先生的手诊理论能否构成独创并享有著作权成了法庭争论的焦点。
开庭前,44岁的刘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学中医出身的,现在是卫生部中国手诊手疗专业委员会会长,还担任
天津中医药大学的硕士生导师。刘先生半开玩笑地说:“上大学时摸不着脉,就开始研究手诊理论了,至今已经20多年了。”
刘先生说,他的《观手治病》和《手诊》两本书,用图文并茂的形式介绍了手诊手疗理论。今年1月,他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由中医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望而知之》系列丛书之《泌尿系统疾病体表映象I》作者存在大量抄袭上述两本书的现象,且并未注明文章出处,经过比对,该书抄袭了他书中62%的文字和76%的图像,相同内容都是手诊诊断方法的关键内容。
庭审中,作者邢先生承认在撰写《泌尿系统疾病体表映象I》一书中确实参考了原告的著作,但已在参考文献目录中提到了刘先生及其书名。
另一被告的作者周先生表示,原告所称相同部分的内容都是技术术语和人体部位的名称以及该部位的颜色等专业术语。这些词语不受任何人垄断,存在相同是必然的。有些相同之处虽然是理论内容相同,但表达方式并不完全一样,这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按照刘先生的说法,虽然中医学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了,但手诊理论却没有这么长的历史,而是他最早开始研究,并有独创理论的。手诊理论已经被确认为国家科技推广项目。而且他的著作中已经声明未经作者允许,不能以任何形式引用。
“这是专横跋扈!”被告周先生反驳称,刘先生的作品是医学研究类作品,并非文学作品,因此也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他并不是手诊理论的第一人和唯一一人,手诊研究是公知领域,不是原告垄断独有的,作为这个刚刚起步的研究领域,人人都可以涉足。出版社和图书大厦都表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记者孙莹)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