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工作安排,现受理2017年第一批护士首次注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5月12日
二、受理地点:石家庄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市卫计委窗口,联系电话:86137258。
三、注册对象、提交资料及装订要求(依据石卫医【2014】38号文)
1.要求所有原件(毕业证、合格证明及一份成绩单)装订于实习手册封面;一份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与身份证复印件、聘用证明、毕业证复印件、成绩单、合格证明复印件、实习手册封面复印件、体检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另一份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单独装订。
2.请严格按照填表要求填写表格,首次注册表和体检表格可在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服务指南/表格下载处下载。
3.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各医疗机构统一办理,不受理个人申请。严禁医疗机构挂靠护士,一经查实后果自负。
4.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通知本辖区内市卫生计生委托管的民营医疗机构办理注册的时间和具体要求,并督促其按规定时间办理。有护士注册软件的单位报送档案之前录入完毕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信息,确保录入信息人数、内容与报送档案相符;同时报送二份初审登记人员名单(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不盖章不予办理。
5.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收集本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档案,由各个卫生计生局统一报送,报送档案之前录入完毕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信息,确保录入信息人数、内容与报送档案相符,同时报送二份初审登记人员名单(见附件)并加盖公章,不盖公章不予办理。
6.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把辖区内护士延续注册超期、首次注册超年限的护士档案另附登记报送(加盖公章)和首次注册登记表区分开。
7.护士重新注册时如护士执业证上医疗机构与要重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同时还应提交与执业证上注册医疗机构的解聘证明方能办理。
附:护士执业注册初审登记表
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法制监督处
2017年4月25日
上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证件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毕业院校 | 初审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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