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长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报考条件
类 别 |
报考级别 |
报名条件 |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
助级: 药师 护师 技师 |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
员级: 药士 技士 |
必须具备相应中专以上学历。 |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
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
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
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附件2:卫生现场确认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