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医学类、药学类(限适用于医疗卫生单位的专业)及其他相关学历,并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有执业准入要求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具备化学类、生物类专业学历,并在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人员,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可分别报考理化检验技术、微生物检验技术专业;具备心理类、档案类、信息类学历,可分别报考心理治疗、病案信息技术专业。
三、不具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基本条件的营销类、管理类、工程类等专业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四、首次报考应具备3年及以上全日制学历,报考专业应与所学专业和从事工作相一致。在“医、药、护、技”之间变动岗位的人员,只能报考本人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同级别的资格。
五、2011年度起,护理学(士)专业须另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且关系到广大卫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