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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军队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12/5 字体:

关于做好军队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8〕6号

 

甘肃省、江苏省人事厅、卫生厅,驻甘肃省、江苏省的军队单位:

为充分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为军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提供服务,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干部部决定,2008年开展军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对象

军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试点工作在甘肃省和江苏省(以下简称试点省)进行。

驻试点省军队单位拟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军队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卫生考试)。

二、试点考试内容

考试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试点考试。电子仪器、影像设备、生化仪器、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神经电生理、医学工程、医学实验动物和卫生勤务等9个专业的考试,仍由军队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三、考试实施与管理

军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等有关考务工作的具体要求,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试点期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有关规定处理。

武警部队和公安部现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试点考试,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试点省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试点考试工作领导,周密组织实施,保证军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试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并认真做好试点工作总结。

 

                                      人 事 部 办 公 厅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总政治部 干 部 部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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