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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漯河市卫生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12/30 字体:


(三)2011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四)各省辖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打印《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到所在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名人员有关材料,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核表》(附件3),经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核准后,于2012年2月15日至25日将报考人员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核。
省直及中央驻郑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并打印《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于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15日在本单位报名点进行确认,并由单位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核表》,于2012年2月7日至14日到省卫生厅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未设置报名点的单位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审核表》,统一于2012年1月5日至15日到省卫生厅人事处确认、审核。
中央驻豫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所委托的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省卫生厅人事处对全省报考人员进行审核、汇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经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及有关材料由卫生行政部门交同级人事考试中心。省、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联系考点、接送试卷、组织考试。
五、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
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为204、374)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www.lindalemus.com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5月19、20、26、27日0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11∶00—12∶30
专业知识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16∶30—18∶00
其他52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基础知识5月19日0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14∶00—16∶00
专业知识5月20日0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六、考点设置
考点设在省直和省辖市政府所在地。
七、考务工作安排
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月8日为网上报名时间。
2011年12月21日至2012年1月15日各考点、报名点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
2012年2月13日前各考点完成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2012年2月15日至25日,各省辖市将报考人员材料统一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审核。审核完毕以后不再允许更改考试专业和科目。
2012年3月5日前,省卫生厅和各省辖市卫生局将报考人员数据函告省、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2年3月20日前,各考点根据省、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考场设置情况完成考场编排工作。
自2012年4月20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lindalemus.com/rencai/)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27日,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5月1日前向各考区发放用于监考的《考生签到表》。
2012年4月20日前确定试卷接收人员和试卷接收保管地点,将《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物品接收信息表》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8日,考区打印《试卷交接单》,用于试卷交接。
2012年5月8日至5月18日之间组织发放试卷,考区须严格按照《试卷交接单》的内容要求,与押运干警一起逐个开箱检查,以试卷袋为单位进行试卷袋面信息核对,并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交接程序,严格落实保密措施,确保试卷万无一失。
八、收费管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中级每人每科收65元,初级每人每科收45元。2012年起实行网上缴费,各考点的考试费用待考区审核完毕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下拨至各考点。
九、考试组织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意义及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有关政策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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