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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1/29 字体: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01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时间

201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201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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