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初级(师)考试专业(专业代码:201~215)
专业 |
代码 |
申报表 |
身份证 复印件 |
毕业证复印件① |
毕业证书 |
士级资格证② |
执业证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疗科目核定表⑤ |
2012年度考试 成绩单复印件 |
照片2张⑥ |
护理学、中医护理学(师) |
203,204 |
√ |
√ |
√ |
参照有 关规定 |
见注释② |
见注释③ |
社会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供 |
历史考生需提供 |
√ |
其它专业 |
201,202, 205~215 |
√ |
√ |
√ |
参照有 关规定 |
见注释② |
无须提供 |
社会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供 |
历史考生需提供 |
√ |
*材料按上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初级(师)注释 :
①提交继续教育学历的,必须提交初始学历。
②中专学历报考师级资格必须提供士级资格证。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可不提供士级资格证:大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可不提交士级资格证而直接申报师级,但需提交3年以上的工作年限证明;本科以上学历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直接报考师级。
③报考护理学(师)专业的必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证上的注册年限信息页必须复印完整,如未注册的年份,可视为未从事护理专业工作。护理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师级资格者也必须提供护士执业证。
④在社会医疗机构、学校或公司医务室、幼儿园等单位工作的考生,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经该机构加具审核公章)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未能提供者视为不符合报考条件,考生报考的专业必须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⑤提交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白底相片两张(与网上报名照片同底),用来制作资格证用,粘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的空白处(建议用少许双面胶粘贴,并要求粘贴在身份证复印件页面的上半部分)。
3. 中级考试专业(专业代码:301~391)
专业 |
代码 |
申报表 |
身份证复印件 |
毕业证复印件① |
毕业证书鉴定证明 |
师级资格证② |
执业证③ |
聘书⑤ |
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⑥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诊疗科目核定表⑦ |
2012年度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
照片2张⑧ |
临床医学专业 |
301~359 |
√ |
√ |
√ |
参照有关规定 |
√ |
√ |
中专学历考生须提供 |
见注释⑥ |
社会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供 |
历史考生需提供 |
√ |
预防医学专业 |
360~365 |
√ |
√ |
√ |
参照有关规定 |
√ |
√ |
中专学历考生须提供 |
× |
社会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供 |
历史考生需提供 |
√ |
护理学专业 |
368~374 |
√ |
√ |
√ |
参照有关规定 |
√ |
√ |
中专学历考生须提供 |
× |
社会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供 |
历史考生需提供 |
√ |
药学、医技专业 |
366、367 |
√ |
√ |
√ |
参照有关规定 |
√ |
× |
中专学历考生须提供 |
× |
社会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供 |
历史考生需提供 |
√ |
*材料需按上表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特别说明:1. 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要求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中)、社区护理专业类别考试者,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的材料外,另须提供广东省全科医师(社区护理)上岗证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证明。
2. 因工作岗位变动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其从事现岗位工作须满2年,并提供单位转岗证明。
中级注释:
①本科以上同时具备毕业证和学位证者须两证同时提供,有继续教育学历者须将原有学历与后续学历同时提交。
②除博士学历外,其余学历的考生申报中级均须提供师级资格证书。通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的医师资格证可作为师级资格证的有效证明。
③医师专业要求提供的执业证包括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执业证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分别要与现工作单位、申报专业相一致;护理专业的要求提供护士执业证,须提交各年度的注册信息页;预防医学专业须提供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证及执业证。
④中专学历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必须提供自取得师级资格以来累计达七年以上的在该级别的单位聘书(复印件),未提供聘书或聘书年限累计不足七年者视为不符合报考条件。
⑤根据规定,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才能报考中级资格。
⑥在社会医疗机构、学校或公司医务室、幼儿园等单位工作的考生,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经该机构加具审核公章),未能提供者视为不符合报考条件。考生报考的专业必须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⑦提交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相片两张(与网上报名照片同底),用来制作资格证用,粘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的空白处(建议用少许双面胶粘贴,并要求粘贴在身份证复印件页面的上半部分)。
东莞市卫生局人事科
二○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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