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文件
东人发〔2014) 280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人力资源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发〔2014) 122号)的精 神,为做好今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各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8日至9月18 日,另有时间规定的,以具体的评委会通知为准。高级会计师、 正高级会计师、广州、深圳和我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二)根据国家职称改革的总体部署,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全 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全省除广州市、深圳市和佛山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和有关要求进行外, 其他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待国家统一部署后再 由省作统筹安排,评审工作待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学历资历条件
1. 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
(1) 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满3年的人员,迖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 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 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迖到正高级 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2)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单独或与其 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 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取得职(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 可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 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
(1)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获 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 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 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3.申报评审初级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为:
(1)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职称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粵人发〔2007) 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 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具体要求说明如下医学.全在.线.提供.:
1. 考试级别和免考要求。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需取得A 级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需取得B级以 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个别专业另有要求的,以及相应的免考 条件从其规定。
2. 考试时间。每年报考一次,一般于每年12月报考,第二 年第一季度进行考试。具体时间以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公布为 准。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1. 申报评审高、中、初级资格的均需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中,评审高级需5个科目合格,中级需4个科目合格, 初级需3个科目合格。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 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人员;
(2) 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3) 获得博士学位者;
(4) 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 上证书者;
(5) 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6) 艺术、工艺美术、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计 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7) 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8) 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高层次留学回国 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符合粤人社发〔2012〕38 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年接受报名,分批次进行考试,具体 以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公布为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评审中级以上(含中级)资格的,需按《广东省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经“广东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证书》,并提交2010年(或取得现资格)至今每年度的 继续教育证书,2014年度不作硬性要求。
(五)论文条件
1. 申报高级及省直中评委评审,需提交2篇以上(含2篇) 论文,要求在刊号为CN、ISSN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2. 申报我市中评委评审,需提交2篇以上(含2篇)论文, 要求在刊号为CN、ISSN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若提交未发表的论 文论著,需符合以下要求:申请人在论文标题正下方和末页落款 处签名,在末页由至少一名相同或相近专业具备高级资格的人员 撰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包括推荐人对论文的评价以及“论文 内容真实,本人同意推荐评审”等字样),推荐人签名,并附上 推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专业技 术论文将由各专业评委会进行查新检索,查重率超过30%视为抄 袭行为,不予评审。
(六)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条件
申报评审高、中、初级资格评审的均需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 结。工作总结的要求篇幅达到1500字以上,申请人在标题正下 方和末页落款处签名,在末页由至少一名相同或相近专业具备中 级资格3年以上的人员(其中申报高、中级资格的要求由具备高 级资格的人员推荐)撰写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包括推荐人对申 报人的专业技术情况评价以及“工作总结内容真实,本人同意推 荐评审”等字样),推荐人签名,并附上推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
论文、工作总结推荐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在东莞市人力 资源政务信息网“专业技术资格查询”系统中核实,若查询结果没 有记录的,须按照职称确认的要求办理确认后方可推荐。
(七)答辩条件
申报评审我市电子、机电、化工、农业、建筑、路桥、水利、 测绘国土、图书资料文博、档案、新闻广播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 资格并按规定在CN、ISSN刊物发表论文的人员,按30%—50% 比例随机抽取参加答辩的人员名单。凡申报评审上述专业中级资 格但论文未在规定刊物上发表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答辩的主要 内容是与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情况和论文内容有关的问题,答辩时 间约10分钟。请有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场,否 则不予参加答辩。未能按时到场参加答辩的不予评审。
(八)其他政策要求
1.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 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 17号),人社部发〔2011〕 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 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
(粵人函〔2005) 301号)、粤人发〔2007) 197号文有关规定。 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2. 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粵人社发
(2012) 38 号)执行。
3.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关于 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粵人发〔2007) 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 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 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广东省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