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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志上的医疗统计专用名词
来源:本站收集 更新:2006/5/13 字体:
一、治疗结果名词的含义
[治愈] 症状消失,功能恢复,创口或切口愈合。
[好转] 症状减轻,功能较入院时明显改善。
[无效] 症状与功能和入院时相比较,改善不明显。
[死亡] 进入医院(或疗养院)后死亡,不论入院时间长短,统计死亡人数均应计入。如尚未办入院手续,在急诊室或门诊部、接诊室或直接关入手术室抢救死亡,均计入门诊、急诊、接诊死亡人数。转院和后送途中死亡者,由原转出单位统计。
其他 指未治、住院检查 正常分娩、计划生育(人工流产、节育手术)、入院后未进行诊疗即自动出院等。
二、其他名词的含义
[并发症] 指因伤、病、手术或麻醉等所引起的继发性疾病。
[院内感染] 指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不包括入院前存在的感染,要求写明感染种类、名称、部位。
[损伤、中毒起因(或外部原因)]指触电、火灾、翻车、跌伤、药物误服、自杀、被刺、车门夹伤、不能笼统地写车祸、外伤。
[死因(或根本死因)] 指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损伤、事故、暴力、服毒、自杀、撞车等。
三、住院天数和治愈者住院天数
1.不论入院、出院在上午或下午,计算患者住院天数时,入院、出院合计为一天。
2.不论住院期间曾诊疗若干种疾病,其治愈住院天数,都只计算导致住院的主要伤病的治愈住院天数。
3.因同一疾病住院,不论转院几次,其治愈住院天数,由最后的医院一并计算,即把以前转出的每个医院住院天数加在一起。
4.住院天数和治愈者住院天数两者区别在于:前者为伤病员从入院到出院的时间,反映医院管理水平;后者为伤病员从开始治疗到治愈的时间,反映医院的医疗质量水平。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四、收容人数
医院疗养院在一定时间内之收容总人数,指在此期间内新入人数和他院转来人数之和。院内各科(病区)间的转出和转入的患者数,在编制本院统计报表时应互相抵销,省(或军区)计算收容总人数时,应将本省或军区各医院互转数抵销。
五、计截止时间
每日统计截止时间是18时,一天的统计是从昨天18时起至今天18时止;一月的统计是从上月末日的18时到当月末日的18时止;一年的统计是从上年12月31日18时起到当年12月31日18时止。
六、患者身份
工厂工人、城市居民;部队的战士、干部、在编职工、家属;儿童、其他。
七、实有床位数
一般指编制床位数,当有特殊情况经上级机关批准增加或减少床位时,则填实际能展开的床位数。
八、抢救重危患者数
如患者到医院门诊、急诊、接诊室抢救,为门诊、急诊、接诊室抢救人数;如患者送到(或医务人员到达)时,呼吸心跳停止,经多方抢救无效者,不计入抢救重危患者数。各临床科室(病区)抢救的患者为各科室抢救重危患者数。患者经抢救病情好转、脱离危险,为抢救成功数;如经抢救病情暂时减轻但又很快死亡者,不能算抢救成功,而算死亡。如病情好转脱离危险期后,间隔一段时间又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前一次抢救仍记为成功后一次记为死亡。抢救记录应包括抢救经过及起止时日。消耗性、慢性病死前救护,不按抢救计算。
九、占用床位总天数
指每天现有患者数之和。
十、初诊、复诊、轻度不适、过度疲劳、轻微外伤
(一)初诊
指现役军人、在编职工、工厂工人、城市居民等因某病第一次在该医疗机构就诊而言。(部队规定:初诊后在该病病程中,在任何医疗机关就诊,不论次数多少,间隔时间长短,皆记为复诊)。患者在该病治愈后,再得同一疾病或其他疾病第一次就诊时,仍应记为初诊。
经治疗后难以确定是治愈或症状暂时消失(好转)的一些疾病,如疟疾细菌性痢疾,按以下规定进行登记:
疟疾 凡间日疟患者过去一年半以内、三日疟患者过去二年以内、恶性疟患者过去一年内无疟疾史者称为初发,否则为复发。
细菌性痢疾 ①凡过去半年内无菌痢史、菌痢复发史或半年内有菌痢病史,但已彻底治愈,此次发病感染的菌型与上次不同或有明显接触史,具有再感染的可能,均算初发。②凡过去半年内有菌痢病史或菌痢复发史,此次发病无再感染的可能,称为复发。③体检中发现大便中带有痢疾杆菌或肠粘膜有病变而无临床症状的慢性隐伏型菌痢,应予以隔离治疗,但不列入统计报表。④新兵编入连队或工作单位后,如发生菌痢,应按以上规定分别统计。
其他如血吸虫病丝虫病肺结核消化性溃疡等,应由经治医师按当时具体情况和有关医师讨论后决定之。
孕妇产前检查和正常产不记为初诊,但因疾病就诊,仍按上述规定记为初诊或复诊。
口腔科疾病的初诊,指第一次就诊于口腔科而言,当该患者另发现新的牙病,或其他牙齿发生同样疾病而与以前所患牙病地匀时,记为初诊。
初诊的登记是为了获得有关人员的发病数, 借以计算发病率。因此,对初诊、复诊的划分和登记必须重视。
(二)轻度不适
凡主诉鼻子不通气,或短暂性头痛咳嗽、或咽部不适、腹胀痛等症状,经物理检查无阳性体征者,应记为轻度不适。
(三)过度疲劳
如因劳累而出现一时性头痛、头晕、腰酸腿痛、四肢无力、失眠等症状、应记为过度疲劳。
(四)轻微外伤
手足皲裂、轻度小范围浅表皮肤外伤而无功能障碍者,应记为轻微外伤。
凡是轻度不适、过度疲劳、轻微外伤者,因为症状轻微,既未构成疾病诊断,也不影响执勤、训练和工作,只作登记,不记为初诊;但超过此限,应记为初诊。
十一、部队平均人数
1.部队平均人数是计算发病率的依据,其正确与否,对部队发病率的计算有很大影响,必须重视。
2.每月部队平均人数的计算,是用上月月终的实力统计人数和本月月终的实力统计相加,除以2;每季部队的平均人数计算是用本季三个月的每月实力统计人数相加,除以3;每年部队平均人数的计算是用本年十二个月每月实力统计人数相加,除以12;或以四个季度的平均人数相加,除以4。
十二、外科切口愈合的记录及统计
(一)切口愈合统计的范围
记录及统计只限于初期完全缝合的切口,切开引流或部分缝合的切口以及片状植皮的创面,都不在统计范围之内。
(二)切口可分三类:
Ⅰ类 无菌切口 即在充分准备之下,可以作到从临床要求来看是无菌的切口。例如单纯疝修补术、甲状腺切除术、单纯骨折切开复位及开颅术等。
Ⅱ类 可能沾染切口 即按手术性质,切口有沾染的可能者。例如阑尾切除术、胃切除术、胆囊切除术、肾切除术及肺切除术等,切口可能受到空腔脏器内容物的沾染。又某些部位,例如阴囊及会阴部,该处皮肤灭菌不易彻底,其切口亦属此类。重新切开新近愈合的切口,如二期胸廓改形术的切口、六小时以内创伤口以及经过初期外科处理而缝合的切口,均是。
Ⅲ类 沾染切口 即在邻近感染区或组织直接暴露于感染物的切口。例如十二指肠溃疡穿孔缝合术切口,阑尾穿孔腹膜炎的手术切口,绞窄疝手术切口,结核性脓肿或窦道切除缝合的切口均是,以及通连口腔的手术切口,如唇裂腭裂手术等。有些腹内手术如某些胆道手术(胆囊炎穿孔)、肠梗阻(肠穿孔)手术等,按个别情况亦属于此类。
在个别病例中切口分类有困难时,一般宜定为下一类;即不能确定为“Ⅰ”者可以“Ⅱ”计,不能确定为“Ⅱ”者可以“Ⅲ”计。
(三)愈合情况
可分为三级:
甲级 愈合优良,即没有不良反应的初期愈合,用“甲”字表示。
乙级 愈合欠佳,即愈合有缺点但切口未化脓,用“乙”字表示。为了统计缺点的性质,可在“乙”字后边加括弧注明具体情况,例如缝线感染,红肿硬结(超出一般反应程度者),血肿,积液,切口边缘皮肤坏死,及切口裂开等。
丙级 切口化脓,并因化脓需要敞开切口或切开引流者,用“丙”字表示。
住院医师应于手术后周密观察切口愈合的情况。于患者出院时,按上述的分类分级方法,在病案首页上手术名称之后注明切口愈合情形。例如单纯疝修补术切口愈合优良,则记录为Ⅰ甲;胃部分切除术切口发生血肿,则为Ⅱ乙(血肿);甲状腺切除术切口化脓,则为Ⅰ丙;胃肠穿孔已有腹膜炎,但切口愈合优良,则为Ⅲ甲。
对于使用引流的切口,一般于48h内取出引流条(管),即按一般切口分类原则分类。引流条(管)存留48h以上的切口,其愈合情形可不在统计范围之内。个别病例切口的分类,如有困难,则应按照具体情况个别处理。
(毛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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