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著作权的第一主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版权基本知识》一书中提出,在版权法中,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被称为作者。因此,构成作者的条件应当是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劳动,即具有了创作行为;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创作成果[1].论文列出作者单位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进行联系。因此,如何确定和书写作者及作者单位,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
一、 作者
1.作者的确定: 论文作者必须是直接参与论文选题、设计、研究、资料分析与解释的全部或部分主要工作,或撰写论文关键内容,能对论文内容负责并能进行答辩者。只参加过局部工作或某项实验,或为论文提供部分指导及协助者,不能列为作者,可在文末致谢。作者姓名不分单位、职务,一律按对本文贡献大小,依次排列在文题之下。第一作者是论文的主要责任者。
2.综合类文章的作者:综合类文章的作者系整理、执笔、综合者,除文献综述的作者写法与论文相同外,其余论文的作者姓名一般放在文末,并加括号,如(李××整理)。
3.论文指导者:论文指导者系指自始至终对本文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者,如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导师等,可列为第二作者或最后作者。
4.集体作者:集体作者只应在该项工作由某一单位主持,集体创作,且人员较多,难以区分主次的情况下使用,如×××协作组,但须在文末标明论文执笔者或资料整理者。
5. 外籍作者:外籍人员可以是第一作者,也可以是第二或其次的作者。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与外籍同事共同进行的,或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根据科研项目所写成的论文,以及在国外收集资料和数据,归国以后独立撰写完成的论文,可按实际情况由归国人员作为第一作者,而外籍人员作为第二或其次的作者。外籍作者的责任和权力与国内作者相同,但投稿时应附外籍作者的授权书,即同意对论文负责。外籍作者作者单位:100710北京,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姓名的书写方法,应按照其本国的惯例。
6.作者排序的确定与数量:作者的排列顺序由论文的第一作者负责,并应征得所有作者的认可,力求准确、公正。一经发稿,一般不允许再作改动。但如作者姓名有误,则必须改正。对作者数量不作硬性规定,但一般不宜过多,以6位以内为合适。
7.作者姓名的书写:作者姓名的书写应准确,切忌字迹潦草,不可将姓名写错或用不正规的写法,如将姓“萧、傅、侯”任意写为“肖、付、候”等,应以本人正式档案为准。
二、 作者单位
1. 写明作者单位的意义:写明作者单位,一方面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联系与交流,另一方面是表明研究工作的主管领导、条件保证与资料来源。作者所在单位应对作者论文的全部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资料、方法和结果属实,并出具证明。在本单位实习或进修的人员所进行的,根据科研项目,在该项研究结束后所写的论文及在学习、进修结束离院后撰写该研究项目的论文,本单位仍应对其负责,并出具证明。
2.作者单位的书写方法:本刊将作者单位依照作者顺序在文章首页左下以脚注表示。第一作者的单位应注明单位所在地名及邮政编码,其余作者只写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后注以各作者姓名。具体书写如:作者单位: 130021长春,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妇产科(张×,李×),内科(王×)。作者工作单位应写全称。如“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由于军区医院和军医大学名称上已标明军队所属单位,则可省略“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省会及著名城市(如大连、青岛、深圳等)以及所有医学院校均不加省名。省、市、自治区、县、旗等要写全称。作者为进修生者,可脚注“××为进修生”。第一作者已变更单位时,可脚注“××现在××单位工作”,以便读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