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厅发〔2007〕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请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表:
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专业 类别 |
报考科 目数量 |
报名 人数 |
合格 人数 |
合格 率% |
历年合 格人数 |
药学 | 四科 | ||||
二科 | |||||
合计 | |||||
中药学 | 四科 | ||||
二科 | |||||
合计 |
注:“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