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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法规重点考点解析(1)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1/5/18 字体:

☆ ☆☆☆考点10:法律责任

1.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处罚的情况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进行GMP认证的。

(2)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车间、新增剂型未按规定时间进行GMP认证的。

(3)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进行GSP认证的。

(4)擅自承担临床试验的机构。

2.擅自委托生产药品的

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假药处罚。

3.擅自在城乡集贸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设点销售药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按无证经营处罚。

4.擅自使用其他单位医院制剂

按违法购进药品处罚。

5.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

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处罚。

6.依照劣药处罚

(1)生产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级炮制规范的;

(2)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不符合标准的。

7.变更许可证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

(2)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许可证》无效。

(3)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无证经营处罚。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

8.违法广告的处罚

(1)篡改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发布,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2)跨省发布药品广告未备案的:由发布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广告。

(3)未经批准擅自发布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9.处罚幅度从重处罚的情形

(1)特殊管理药品与普通药品互相冒充的。

(2)假药、劣药以孕产妇及婴幼儿为使用对象的。

(3)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是假药、劣药的。

(4)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的。

(5)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6)拒绝、逃避、伪造、销毁、藏匿、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10.有证据证明不知假药、劣药的处罚

(1)前提: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

(2)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考点11:名词

1.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2.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3.处方药:是指凭 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4.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 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5.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6.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7.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8.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9.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10.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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