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4)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5)变质的。
(6)被污染的。
(7)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8)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12.劣药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2)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3)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4)超过有效期的。
(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6)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13.药品通用名称
(1)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
(2)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14.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前述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2)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考点5:药品包装的管理
1.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
(1)要求: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2)审批: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
(3)禁止性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2.药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1)必须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2)药品包装必须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3)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4)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5)药品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的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