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
(1)药品广告审批: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药品广告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药品广告发布范围: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①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②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③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5)广告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2.药品价格管理
(1)药品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 用药者的正当利益。③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④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3)市场调节价:①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 为。
(4)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3.药品回扣
(1)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考点7:法律责任
1.对无证经营药品的处罚种类
(1)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包括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措施有:罚、没、撤、停、吊。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
(4)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1)生产、销售劣药的。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包括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制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5.未按规定实施GMP、GSP、GLP、GCP处罚: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停产、停业、罚、吊销。
(1)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6.违法购进药品的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责令改正、没收、罚款、吊销。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
(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