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产药品广告申请
(1)药品广告审批: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
(2)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进口药品广告申请
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3.跨省发布药品广告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暂停广告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5.违法广告的处理
(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
(2)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
☆ ☆☆考点8:药品价格管理
1.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药品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
2.价格论证
(1)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应当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
(2)必要时听取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公民以及其他单位及人员的意见。
3.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指定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4.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公布
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并明确该价格施行的日期。
☆ ☆☆考点9:药品监督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2.药品抽样的规定
(1)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实施。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检查的处理: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3.复验规定
(1)当事人应向复验机构提供的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和原药品检验报告书。
(2)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
(3)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4.检验收费问题
(1)抽查检验:不收费。
(2)可以收费的范围: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