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①大中型企业应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②小型企业应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③零售连锁门店应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
(3)从事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如初中文化程度,则必须有5年以上药品经营工作经验。
(4)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经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设施与设备
(1)营业场所和仓库的面积
(2)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3)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储藏设备。
(4)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4.进货与验收
(1)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2)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3)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
(4)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不少于两年。
(5)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5.陈列与储存药品的规定
(1)对储存中发现有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2)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还应做到:①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②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和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3)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6.销售与服务
(1)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2)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审核并签字。
(3)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
(4)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药品销售不得采用附赠药品、礼品和有奖销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