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限量
一般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处方用量延长规定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 注明理由。特殊管理药品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2.计算机处方要求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 ☆☆☆☆考点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处方的要求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1)认真审核处方。
(2)准确调配药品:必须做到"四查十对":①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②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③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④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3)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4)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2.调剂处方药品的依据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人员的条件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2)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3)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4)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
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5.处方调剂权取消的情况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