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考资格仍旧执行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政策,相关标准如下:
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凡我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 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历、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 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历。
相关专业指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
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可以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是: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
(二) 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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