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2、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3、卫生部、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
二、受理范围:凡拟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个人,须办理医师执业登记及注册。
三、受理条件: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 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四、办事程序:
1、医师资格考试:
(1)凡具备受理条件,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卫生部公告报考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本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执业助理医师申报 资格考试的,还应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试用机构在本市,户籍所在地在外省的,经试用机构推荐,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2)已通过报名审核的考生,应持《准考证》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参加实践技能及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 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医师执业注册: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五、工作时限:除《 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承办科室及电话:各县市卫生局医政科。
七、监督部门及电话:各县市卫生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