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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用行政干预治理违法药品广告发布行为
来源:新华网 更新:2006/12/15 字体:

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针对违法药品广告泛滥、屡禁不止的现状,该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药品监管行政手段干预,积极配合负责广告监管的工商管理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发布行为,对药品广告擅自扩大功能主治以停售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假药论处。

  违法药品广告危害性极大,而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的危害为最。河北省2004年查处的某药业公司生产的“气血固本口服液”,经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是“益气补血、健脾固肾、宁心安神”等,而广告中竟称主治心脑血管疾病、肿瘤及各种癌变、糖尿病(专题 访谈 咨询)及肾功能疾病、呼吸及消化系统疾病四大类44种病症,其性质之恶劣实在罕见。河北省食药监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违法药品广告查处力度,将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的违法广告列为重点治理对象,一经发现,立即由广告发布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出书面通知,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通知要求,为避免擅自扩大功能主治范围的违法药品广告给患者造成新的、更大伤害,对拒不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由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立即下架违法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并停止销售,同时向社会公告。对被下架、停售的药品,自下架、停售之日起,广告主仍继续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经营企业仍继续销售的,由广告发布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广告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事实依法移交负责广告监督管理的工商管理部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一律按假药严厉查处。对被下架、停售的药品,广告主不再发布违法药品广告,且在刊登违法药品广告媒体的醒目位置公开致歉声明,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由广告发布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恢复该药品的销售。

  据介绍,按照规定,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如果需要发布广告,必须经过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申请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向经过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跨地区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向发布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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