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题
试题答案:B
第27题
试题答案:B
考点:
☆☆考点10:临床试验效果的主要评价标准和指标;
对临床试验效果可以6个方面给予评价:
1.防治效果的结论是否从RCT中获得;
2.是否报告了全部的临床结果;
3.是否详细介绍研究对象的情况;
4.是否同时考虑临床意义和统计学意义;
5.是否介绍防治措施的实用性;
6.论文结论中是否包括了全部研究对象。
实验效果的主要评价指标有:
100%
治疗的总例数
有效治疗例数
有效率
100%
治疗人数
治愈人数
治愈率
100%
随访满年的病例数
年存活的病例数
生存率
X
X
100%
( )
−( )
实验组发病死亡率
对照组发病死亡率实验组发病率死亡率
保护率
100%
( )
( )
实验组发病死亡率
对照组发病死亡率
效果指数
第28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19:职业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职业病的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有别于一般疾病,需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机构诊断。为了防止误诊、漏诊,在诊断上需采取以当地为主和以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职业史:详细询问、仔细核对职业史是诊断职业病的先决条件,内容应包括:患者全部职业的工种和工龄;接触有害因素的种类、时间和数量,接触方式及防护措施使用情况;同工种其他工人患病情况;排除可引起类似职业中毒征象的非职业性接触,如家庭使用农药、有机溶剂;服药史等。
2.生产环境调查:了解患者接触有害因素的情况、生产方式、浓度、时间、毒物的人体途径及防护设备等情况,结合历年车间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工人健康状况及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分析。
3.病史及临床检查
(1)病史:询问及分析各种症状出现的时间、发展顺序、严重程度与接触有害因素时间先后的关系。特别要注意早期症状及典型症状;
(2)体格检查:除一般常规检查外,有选择性地重点检查一些与接触职业有害因素有关的项目;
(3)实验室检查:根据有害因素毒作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毒物代谢物的生物检测。
第29题
试题答案:A
考点:
☆☆☆☆☆考点9:情绪过程;
1.情绪和情感的概念
情绪和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体验和伴随的心身变化,具有两极性和复杂性。表情是情绪的外部表现,分别为面部、身段和言语表情。
2.情绪和情感的区别和联系
(1)区别
①情绪与生理需要是否满足相联系,情感则与社会需要有关。
②情绪有明显的外部表现,具有情境性、短暂和不稳定性,是低级的,人与动物共有。
③情感具有较大的稳定性、深刻性和持久性,是稳定的内心体验,是高级的,只有人具有。
(2)联系
①稳定的情感源自情绪,又通过情绪反应表达。
②情绪变化反映出情感的深度,情绪又是复杂情感的体现。
情绪状态包括:①心境:微弱而持久的情绪状态;②激情:短暂的、爆发力较强的情绪状态,③应激;出乎意料的紧急事件所引起的极度紧张的情绪状态。
情感分为:①道德感: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道德标准评价人的行为、想法和意图所产生的情感体验;
②理智感:人对认识和追求合理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产生的情感体验;③美感;对人和事物美的情感体验,包括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等。
3.情绪的有关理论
(1)詹姆斯-兰格理论;强调自主神经系统在情绪产生中的作用。
(2)坎农-巴德理论:认为丘脑是情绪的中枢部位,情绪过程是大脑皮层对丘脑的抑制解除后丘脑功能亢进的后果。
(3)认知理论:以沙赫特-辛格的二因素学说和阿诺德的认知评价学说为代表,一般认为情绪的产生是刺激因素、生理因素和认知因素协同活动的结果,认知活动在情绪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认为情绪是情景、认知、心理变化这三个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4)情绪的边缘系统学说:以帕佩兹的环路模型为代表,强调扣带回的作用,帕佩兹环是由下丘脑、乳头体、前丘脑和扣带回皮质构成的相互连接的环路。情绪理论是医学心理学的核心理论之一,与健康疾病及其诊断、干预密切相关。
4.情绪的作用
(1)情绪可通过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免疫系统的生理反应,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影响,长期的负性情绪可导致心身疾病产生。乐观的心境有利于健康,而抑郁的心境则会导致心理疾患或心身疾病。愤怒、紧张、焦虑情绪可使交感神经兴奋,应激性激素分泌,免疫系统功能低下而产生自身疾病。
(2)情绪、情感对工作效率的影响
积极的情绪、情感提高工作效率,而消极情绪、情感会影响工作效率。
(3)情绪、情感对人际交往的影响
肯定的情绪和情感如自信感、信任感、理解感、忠诚感、爱感促进人际交往、友谊;而否定的情绪和情感,如不信任感、嫉妒感、猜疑、怀恨报复感则对人际交往产生减力和破坏的作用。
第30题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
试题答案:C
考点: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