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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08/9/10 字体: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中,为了谋取巨额利益,不少地区出现了利用电子通讯设备有组织地开展考场内外勾结、集体考试作弊的团伙。有的考生为了利用捷径达到通过考试的目的,以重金购置电子作弊工具,不惜铤而走险,参与到这种集体作弊的行为之中。这种现象已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更有甚者,个别考生还在考试期间,从考场内利用电子设备将考试内容向场外传输,为考试作弊团伙提供试卷信息,协助开展有组织的集体作弊。上述现象的存在严重干扰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序进行,严重影响了医师资格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已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广大考生的不满。同时,利用这种手段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并进入医师队伍的不良考生,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埋下了隐患。
针对近年来考试作弊形式的变化,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就加强考风考纪管理问题组织了专题研讨,并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提出了修订建议。

近日,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进一步界定了医师资格考试违规的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明确了处罚决定部分。特别是对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情形作了界定,即“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或“参与有组织作弊”。

卫生部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修订必将严肃医师资格考试的考风考纪,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和广大考生的利益,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附件: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修改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未按要求将所携带的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告诫不改的;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试题答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标记信息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或者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类别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处理由考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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