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2:小儿排尿及尿液特点;
新生儿生后不久即排尿,最迟可延迟至生后36小时左右。1.5~3岁小儿主要通过控制尿道外括约肌和会阴肌而非逼尿肌来控制排尿;3岁时小儿已能通过控制膀胱逼尿肌收缩来控制排尿,若不能控制膀胱逼尿肌收缩,则可能出现白天尿急尿频,偶尔
尿失禁和夜间
遗尿,称为不稳定膀胱。
婴幼儿排尿次数较多,每日10~20次左右,应视为正常生理表现,学龄前和学龄儿,每日排尿6~7次,与成人相仿,正常新生儿尿量1~3ml(kg.h),每小时小于1.0mgl/kg为少尿,每小时小于0.5ml/kg为无尿。6月婴儿每日排尿400~500ml,幼儿为500~600ml,学龄前儿童600~800ml,学龄儿童800~1400ml,当一昼夜尿量小于400ml,学龄前儿童小于300ml,婴幼儿小于200ml时,即为少尿,一昼夜尿量小于30~50ml时称为无尿。
正常情况下小儿尿色呈淡黄色,新生儿出生后1~2天尿色较深略浓,因含粘液和较多的尿酸盐,尿酸盐分解可使尿布染成淡红色;以后即较清。正常婴幼儿尿在寒冷季节放置后可有盐类结晶而使尿变为混浊,加热或加酸后尿即变清,应与脓尿、乳糜尿鉴别。正常新生儿尿中含尿酸盐多使尿呈酸性,婴幼儿尿接近中性或弱酸性,pH值为5~7。正常新生儿尿比重较低,为1.006~1.008,尿渗透压平均为240mmol/L,婴幼儿尿渗透压为50~600mmol/L,儿童尿渗透压通常500~800mmol/L,尿比重通常为1.010~1.025。正常儿童尿中可排泄微量蛋白,正常排泄量小于100mg/d,超过200mg为异常。正常儿童新鲜尿沉渣镜检,红细胞小于3个/HP,白细胞小于5个/HP,管型不出现。12小时尿Addis计数:红细胞小于50万,白细胞小于100万,管型小于5000个为正常。
第27题
试题答案:C
考点:
☆☆☆☆考点3: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及特点;
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称为环境污染物。环境污染物按其性质可分为化学性、物理性和生物性污染物三大类,以化学性污染物最为常见。污染物的发生源称为污染源。环境污染物的来源可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类。自然污染来源如森林火灾、火山爆发、地震、洪水爆发、风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污染,以及特殊地质条件和某些化学元素的大量累积等。人为污染来源又分为:
1.生产性污染
来源于工业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物理、化学因素、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农业生产中的农药、化肥滥用等。
2.生活性污染
由于垃圾、污水、粪便等生活废弃物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便排放,以及室内空气污染(室内燃烧产物、烹调油烟、香烟烟雾、装饰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建筑材料中的氡及空调场所的微生物等)。其他污染如交通运输工具产生尾气、噪声和振动;无线电广播、电视和微波通讯等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医用和军用的原子能和放射性核素机构所排放的放射性物质污染等。
由污染源直接排入环境,其物理和化学性状都未发生改变的污染物,称为一次污染物,如汞、SO2、可吸入颗粒物、NOX、CO、CO2等。由一次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称一次污染。如果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环境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形成物理、化学性状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称为二次污染物,也称继发性污染物,如SO3、光化学烟雾、酸雨、甲基汞等。光化学烟雾是由氮氢化物与碳氢化物反应生成的二次污染物。由二次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称为二次污染。二次污染物对健康的危害通常比一次污染物严重。
第28题
试题答案:D
第29题
试题答案:E
考点:
☆☆☆☆☆考点2:医学伦理学的具体原则;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特定社会背景及医学发展阶段要求的医学道德的基本精神,是调节各种医学道德关系必须遵循的要求准则和最高要求。
1.不伤害:不伤害原则指在诊治过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损伤,这是医务工作者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地说,凡是医疗上必需的,属于医疗的适应证,所实施的诊治手段是符合不伤害原则的。相反,如果诊治手段对病人是无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是有意或无意的强迫实施,使病人受到伤害,就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因为很多检查和治疗,即使符合适应证,也会给病人带来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伤害。如肿瘤的化疗,虽能抑制肿瘤,但对造血和免疫系统会产生不良影响。临床上的许多诊断治疗具有双重效应。一个行动的有害效应并不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是间接的、可预见的。如当妊娠危及胎儿母亲的生命时,可进行人工
流产或引产,这种挽救母亲的生命是直接的、有益的效应,而胎儿死亡是间接的、可预见的效应。
临床上可能对病人造成伤害的情况有:医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低下;对病人的呼叫或提问置之不理;歧视、侮辱、谩骂病人或家属;强迫病人接受某项检查或治疗措施;施行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医务人员的行为疏忽、粗枝大叶;不适当地限制约束病人的自由;威胁或打骂病人;拒绝对某些病人提供医疗照护活动,如
艾滋病病人等;拖拉或拒绝对急诊病人的抢救等。对此,医务人员负有道德责任,应该避免发生。
不伤害原则与其他原则冲突的情况:第一,不伤害原则与有利原则的冲突。如一足部有严重溃疡的
糖尿病病人,经治疗病情末减轻,有发生
败血症的危险,此时为保住病人的生命而需对病人截肢。表面上看,这样做对病人将造成很大的伤害,但是为了保全病人的生命,这样做是符合有利原则的,因为,“两害相权”要取其轻;第二,不伤害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冲突。如在稀有卫生资源的使用上,一个病房有四个肾衰病人同时需要肾移植,但因肾源有限,不可能使每个需要的人都得到,只能按公正原则进行病人选择,未得到肾的病人在身心上将受到伤害,这是不伤害原则和有利原则同时与公正原则相冲突的情况;第三,不伤害原则与尊重原则与冲突。这多表现为医务人员为尊重患者的自主性而无法选择使病人不受到伤害的医疗行为。
2.有利:有利原则是指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以保护病人的利益、促进病人健康、增进其幸福为目的。
有利原则要求医务人员的行为对病人确有助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病人的确患有疾病;医务人员的行动与解除病人的疾苦有关;医务人员的行动可能解除病人的疾苦;病人受益不会给别人带来太大的损害。
有利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冲突:第一,有利原则与不伤害原则的冲突。医务人员的行为,往往不单纯给病人带来益处常常伴有副作用,此时有利原则要求医务人员权衡利害,使医疗行为能够得到最大可能的益处,而带来最小可能的危害。在人体实验中,受试者可能并不得益,而且很可能受到伤害,然而这种实验对其他大量的病人、对社会、乃至下一代有好处,即有利于社会大多数人;第二,有利原则与自主原则的冲突。当医务人员合乎科学的选择与病人的自主决定不一致,一般多以病人有其特殊原因(如经济原因或情感方面的原因等)引起,如某孕妇若继续妊娠将对健康很不利,但孕妇出于某种原因抱一线希望要把孩子生下来,这就便医生基于有利原则劝孕妇终止妊娠的决定与孕妇的自主决定产生矛盾;第三,有利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冲突。这可见不伤害原则与公正原则的冲突的论述,而且用在这里更恰当。
现实中的医疗伤害现象,依据其与医方主观意愿的关系,可以分为:有意伤害、可知伤害、可控伤害和责任伤害。有意伤害、责任伤害是应当杜绝的,可知伤害、可控伤害是应当尽可能避免或降低的。
不伤害原则与有利原则是善待病人的两个方面,两者调节的都是医务人咒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基本道德关系。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质,决定着医疗行为必须对服务对象至少不伤害、或者把不避免的伤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在此基础上方能到达有利于病人伯目的。
3.尊重:尊重原则是指医务人员要尊重病人及其做出的理性决定。
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自主性绝不意味着放弃自己的责任,必须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生之间的关系。尊重病人包括帮助、劝导、甚至限制患者进行选择。医生要帮助患者选择诊治方案,必须向患者提供正确,易于理解,适量,有利于增强病人信心的信息。当患者充分了解和理解了自己病情的信息后,患者的选择和医生的建议往往是一致的。当患者的自主选择有可能危及其生命时,医生应积极劝导患者做出最佳选择。当患者(或家属)的自主选择与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医生既要履行对他人、社会的责任,也要使患者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缺乏或丧失选择能力的患者,如婴幼儿和儿童患者、严重精神病和严重
智力低下等患者,其自主选择权由家属或监护人代理。
4.公正:医疗公正系指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合理享受卫生资源或享有公平分配的权利,享有参与卫生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权利。在医疗实践中,公正不仅指形式上的类似,更强调公正的内容。如在稀有卫生资源分配上,必须以每个人的实际需要、能力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依据。应该依次按照医学标准、社会价值标准、家庭角色标准、科研价值标准、余年寿命标准来综合权衡。其中,医学标准是优先保证的首要标准。
第30题医
学全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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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考点2: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
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
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
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
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
,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
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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