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的支援力度,解决部分乡镇卫生院缺乏
的实际困难,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29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卫生院招聘
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人发[2008]223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
项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为乡镇卫生院招聘
,吸引和鼓励
到农村服务,探索并逐步建立为农村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二、项目实施原则
(一)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负责项目的实施。卫生部、财政部研究制定项目指导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安排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共同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
(二)按照政府推动、单位需要、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积极性,共同推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从我省乡镇卫生院工作需要出发,制定招聘计划,结合招聘对象志愿统筹安排招聘工作。
(三)在“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本省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和稳定有真才实学的
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用得上、留得住,服务农村、奉献农村的实用型卫生人才队伍,为推动我省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三、项目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一)项目实施范围
按照中央《2008年乡镇卫生院招聘
试点项目管理方案》,在我省国家级贫困县无
且有空余人员编制的乡镇卫生院范围内进行试点,共招聘
50名,招聘的50名
分配到我省国家级贫困县无
且有空余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国家级贫困县无
乡镇卫生院名单附后)。
(二)资金安排
根据中央项目专项资金安排,5年内,对试点地区按每名受聘医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受聘医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省根据各地同等条件乡镇卫生院
年收入统筹确定。各地要按规定将受聘医师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经费具体使用意见由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另行提出。
(三)资金管理
中央补助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受聘
的工资补助、社会保障、进修培训、招聘管理等。各地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04]45号)精神,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省、设区市卫生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