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医师执业注册指南
一、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流程
(一)申请
每周二、周四下午向市府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卫生窗口初审作出是否受理—→若受理把材料送卫生局医政科(2个工作日内)。
(三)审核
卫生局医政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16个工作日完成)。
(四)发证
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核发《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书面答复—→交卫生窗口发放(2个工作日内)。
二、提交材料:(所有复印的材料均需出示原件)
首次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其中1张粘贴在健康体检表上;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原红十字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瑞安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的,还需提交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8、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9、首次注册跨省、地区(市)、县(市)的(在瑞安以外考取的),申请注册时,应先到原发证机关开具未进行首次注册的证明,再到我局办理首次注册手续;
10、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申请 执业注册时,还应提交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并由我局收回。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申请变更执业地点):
(一)区外到区内: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及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原红十字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
8、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9、存有变更注册数据的3.5寸软盘或光盘(浙江省内不需)和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
(二)区内到区外: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2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提交空白3.5寸软盘一张用于存取医师变更数据(浙江省内不需)。
(三)区内变更: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1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及原工作单位解聘证明;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7、离上次注册时间超过1年的,还需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原红十字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8、聘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军队医师注册
(一) 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取得地方身份证的)申请执业注册:
首先要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3份;
3.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3份;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6. 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4张(每份申请表各粘贴1张)。
取得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再按照医师执业注册要求申请注册。
(二) 军队离退休医师(未取得地方身份证的)申请变更执业注册:
1、军队医师离休、退休证明复印件1份;
2、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注销注册证明;
3、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4、军队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复印件1份;
6、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同底半身照片3张;
7、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原红十字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8、瑞安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9、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年内未注册或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注册的,还需提交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0、拟执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附件: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