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学科学学位研究生《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审定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第11号公告》规定,高等学校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临床实践训练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
资格考试。为此,本考点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医学专业科学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人员,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作以下规定:
一、截至2009年8月31日止,报考人员在试用期内从事临床实践工作时间必须满一年。
二、报考人员应严格依照其试用期所从事的岗位和专业进行填报。
三、报考人员试用期间的工作基本情况和考核情况由导师撰写并签名,其在岗的临床科室负责人需进行复核签名。
四、试用单位的科教管理部门应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临床实践相关证明材料,对其临床实践的岗位和时间进行审核把关。
五、《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试用机构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其它报名材料一并送交医院医务科。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临床医学学科、专业目录》
2009年2月24日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临床医学学科、专业目录》
1002 临床医学
100201 内科学(含:心血管病、血液病、呼吸系病、消化系病、内分泌与代谢病、 肾病、风湿病、传染病)
100204 神经病学
100205 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
100206 皮肤病与性病学
100207 影像医学与核医学
100208 临床检验诊断学
100210 外科学(含:普外、骨外、泌尿外、胸心外、神外、整形、烧伤、野战外)
100211 妇产科学
100212 眼科学
100213 耳鼻咽喉科学
100214 肿瘤学
100215 康复医学与理疗学
100216 运动医学
100217 麻醉学
100218 急诊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