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政发〔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中医类别中医(朝医)专业和中医类别中医(壮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复函》(卫医考委发〔2008〕1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码,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的第8-9位为医师类别编码,在原有医师类别编码基础上增加47,表示持有此类《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为朝医;在原有医师类别编码基础上增加48,表示持有此类《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为壮医。
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第2-3位为医师类别编码,在原有医师类别编码基础上增加47,表示持有此类《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为朝医;在原有医师类别编码基础上增加48,表示持有此类《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为壮医。
请据此做好相关人员《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