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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补充规定
来源:北海市卫生局 更新:2010/3/17 字体:

各市卫生局、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2006年4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2006版)》(卫医发[2006]125号),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广西考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2005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就读于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经自治区卫生厅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 资格,2005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脱产、自学考试等形式)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又取得另一个类别医学专业成人教育学历者,可按规定在所跨类别的专业工作岗位上连续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报考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 资格。 www.med126.com

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2005年12月31日前入学又取得医学专业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者,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2005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及中专以上社区医学、卫生保健、妇幼卫生保健等专业学历,并在社区或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所从业的人员,可以根据其从业岗位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四、本规定从2007年起执行。其他报名规定按卫生部有关文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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