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阶段报名参加2010年度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咨询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试用单位不包含以下医疗机构:诊所,村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请各位考生相互转告。
双鸭山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2010 考试报名全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