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文件
淄卫字[2005]300号
-------------------------------------------------------------------------
关于印发《淄博市民营医疗机构人事代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各民营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用人机制,根据淄博市人事局淄人发(2005)182号文《关于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在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开展人事档案管理业务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淄博市民营医疗机构人事代理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淄博市民营医疗机构人事代理制实施办法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抄报:淄博市人事局
抄送:淄博市人才市场
淄博市民营医疗机构人事代理制实施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市场有序发展,建立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用人机制,维护用人机构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置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对员工的聘用(聘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除外)。
第二条 民营医疗机构是指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和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民办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慈善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以及友好人士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受市人事局委托,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淄博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人才市场的指导和监督。www.med126.com
第四条 民营医疗机构的人事管理要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本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目标,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契约关系,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委托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代理。
第五条 民营医疗机构聘用员工时,须填写《淄博市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初审,报执业注册登记部门审批,并委托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进行人事代理后方可聘用;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定期校验和聘用人员执业资格年度注册时,要将该医疗机构同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签定的《人事代理合同书》、《淄博市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审批表》等作为必验的内容之一予以审核。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1、由民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新开办的民营医疗机构须持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置批文)和拟聘用人员的毕业证、执业资格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聘用人员审批手续。
2、民营医疗机构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聘用人员有关手续,向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申请人事代理。
3、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根据民营医疗机构提交的文件审核合格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
4、签定合同后,民营医疗机构将新聘员工的人事档案转入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统一管理。
第七条 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考试经用人单位同意由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集中办理。
第八条 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民营医疗机构要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及时向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缴纳当年的人事代理费。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8)2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九条 淄博市人才市场卫生分市场必须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1、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负责人事档案收集、分类、鉴别、整理和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出具人事关系等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类证明材料;
3、办理人事代理单位人员的职称考试、评审,确定任职资格;
4、办理代理人员聘用干部手续的申报及干部辞职、复职手续。
5、代办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6、办理户口挂靠服务及出国政审相关手续;
7、办理继续教育培训、人员素质测评、人才招聘等相关工作;
8、承办委托单位需要代理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民营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擅自聘用员工或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淄博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