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医药院校:
为妥善解决我省医师资格认定过程中的有关遗留问题,经研究,省卫生厅决定对医师资格认定申请予以集中受理。现就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等文件规定,申请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认定 :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1995、1996、1997年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
(二)认定执业助理医师: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三)省卫生厅评审认定: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学和科研系列,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的;
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www.med126.com
医学院校大学本科医学专业毕业,在医学影像科室工作,工作中出具诊断报告,1998年6月26日前专业技术职称为技师,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的。
二、认定对象
符合认定条件,但在2004年之前因各种原因未提出申请,之后提出认定申请的人员。
三、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是个人行为,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单位公示:单位协助申请人按要求备齐相应的申报材料(见附件1),对申请人认定医师资格的关键信息进行单位内部公示(见附件2),公示合格者,单位出具公示情况证明(见附件3)并上报。
(三)卫生局审核、公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单位或本级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名单在本级卫生行政网站上按要求进行公示。
(四)申请受理:市、州卫生局汇总本地区公示通过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连同向省卫生厅申请认定的请示文件,报送省卫生厅人事科教处;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省卫生厅人事科教处。不受理个人报送材料
(五)省卫生厅审批:省卫生厅对受理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认定条件人员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同意备案后,省卫生厅对审批通过的人员颁发“老人老办法”认定《医师资格证书》。
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作为单位,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首次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公示。
个人申报、单位上报的具体规定,按照《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人事部<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鄂卫发[1999]181号)中相应要求执行。
四、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材料
1、市、州卫生局(单位)关于补办医师资格认定的正式请示文件,文件需附申请认定审核、公示合格人员名单;
2、申报单位或当地卫生局出具漏报原因的公函;
3、本地区(单位)申请补办医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及花名册电子文档;
4、申请人申报材料一套:按照《湖北省医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登记表》(见附件1)摆放,项目不全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
1、实行审核责任制。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共同负责申请人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伪造、涂改或借用窃取他人证件、文件材料,www.med126.com必须在《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材料审核责任卡》(附件4)中逐项如实登记,并按要求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证明,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方为有效,否则不予受理。
2、实行公示制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内申报人员进行公示;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对本县(区)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公示;各市、州卫生局负责对直管卫生单位及平级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核查并公示,同时,对辖区内各县(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公示。核查及公示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时间安排
本次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为一次性工作,省卫生厅人事科教处受理时间为2010年12月15日-30日,过期不予受理,请各市州卫生局根据本地区实际和申报程序,安排好本地区的材料申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医师资格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艰巨复杂的工作,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又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加强领导,慎密组织,层层把关,认真审核,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认定工作。
(二)本次医师资格认定是一项一次性工作,今后在国家未有新的政策出台前我省将不再开展医师资格认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这次机会,一次性解决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认定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及时传达政策,按时完成公示、申报等工作。
(三)对于在认定过程中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将对单位和当事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行为严重者,将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四)在材料申报过程中如遇到各种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卫生厅人事科教处。
联系人:王妍平 向清 联系电话:027-87366681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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