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试行管理办法(2012年版)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医学技术人才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 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广东省地域范围内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在深圳市试行“当地注册,当地执业”的模式。第一执业地点为深圳市地域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医师,可在深圳市地域范围内3个以上执业地点自由多点执业,不限执业地点数量。
第四条 医师执业级别、类别、范围由第一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 暂不允许多点执业。
第五条 持有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已在广东省办理《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申请在广东省地域范围内多点执业。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申请多点执业的,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已在第一执业地点办理离退休、辞职、退职手续的医师,且未变更注册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申请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时不需原第一执业地点同意。
(二)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 在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 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