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和2013年全省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格考试报名的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内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中心(站)、预防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和驻军、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医师、助理医师均可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考试类别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 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类(含放射、麻醉、B超、心电图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的医学专业)、口腔类(不含技师)、公卫类、中医类(含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中西医结合)。
三、报名资格及材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等文件为依据。同时,考生可登录卫生部网站 (www.lindalemus.com/wsj/)和湖南省卫生厅医学考试培训中心网站(www.cndoctor.cn)查询报名资格有关规定。
、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考生报名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
四、报名办法与地点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要求,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负责全市的考务工作。
1.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2月27日9:00~3月15日24:00。请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lindalemus.com/wsj/)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3月20日~4月8日(节假日照常休息)。现场报名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原则上不接受补报名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请考生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和报名资料到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现场确认及资料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网上报名无效。具体事宜可咨询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
3.各县市区医疗机构和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直接到衡阳市卫生局报名。
4.各县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考生原则上在安排的时间内到考点进行报名确认。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安排的时间内确认的,可在4月8日到衡阳市卫生局进行确认。
五、现场报名时间安排
请考生按衡阳市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统一安排,于2013年3月20日上午8:00至4月8日下午5:30(节假日照常休息)持报名资料直接到衡阳市卫生局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3月20日~21日 雁峰区、蒸湘区
3月22日、3月25日 衡南县、祁东县
3月26日~27日 衡阳县、珠晖区
3月28日~29日 常宁市、石鼓区
4月1日~2日 耒阳市、南岳区
4月3日、4月7日 衡东县、衡山县
4月8日 特殊原因的考生报名
六、考试时间
、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凡报名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医师、助理医师(含驻军、武警部队)、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参加地方统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一)实践技能考试:2013年7月1日至15日。(准考证由考生自行上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lindalemus.com/wsj/)打印。)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15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准考证由考生自行上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lindalemus.com/wsj/)打印。)
七、考试报名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函〔2012〕76号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一) 资格考试实践技能每考生220元,医学综合笔试每考生240元,共460元。
(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每考生210元,医学综合笔试每考生130元,共340元。
八、工作要求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本辖区、本单位的报名时间安排和报名要求及时通知到各位考生,让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报名点进行确认医.学全在.线提供.。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这些考试对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他们加强学习,加强训练,提高素质,端正考风,做好迎考准备。
附件: 、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递交的材料
衡阳市卫生局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