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注销注册 |
事项名称 |
医师注销注册 |
办事程序 |
窗口受理→局医政科审查并签署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核→窗口办理 |
申报材料 |
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死亡:已注销户口的户口本复印件; 3、 被宣告失踪的:宣告失踪的法院公告复印件; 4、受刑事处罚的: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5、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6、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训及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证明; 7、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证明材料; 8、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相关医疗诊断文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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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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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说明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