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县(市、区)的通知(苏卫农卫〔2013〕19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卫农卫〔2013〕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每个省辖市要选择一个农村卫生工作基础好、协调能力强、管理力度大、积极性高的县(市、区)作为省级试点”的要求,在各地推荐和省审核的基础上,省确定16个县(市、区)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地区。现将试点地区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名单
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的原则,省确定高淳区、江阴市、贾汪区、新北区、吴中区、海门市、灌南县、淮安区、大丰市、射阳县、响水县、高邮市、扬中市、姜堰区、靖江市和泗洪县等16个县(市、区)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地区。
二、明确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地区要由地方政府领导牵头,组建由医疗卫生技术与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统筹安排,抓紧开展实施方案的调研和制定工作。请各试点地区于2014年2月底前向省卫生厅报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讨论稿)》。省厅拟于2014年3月初召开试点地区实施方案评估会。
(二)选择重点领域探索创新。各试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合理确定基本服务包、加强与医保政策的衔接、按签约服务人头付费、完善考核分配办法、建立首诊负责制、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包括远程医疗、电子健康档案、考核措施)等方面努力做到全面推进,并充分发挥地域特色和基础工作优势,重点选择1-2个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打造出地方签约服务亮点,并为全省面上形成较为完整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运行模式积累经验。
(三)不断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各试点地区应把乡村医生能够胜任的项目任务尽量下放给村卫生室承担。组织开展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机构“务实进修”,大力推广实用卫生技术下村,在村卫生室普及4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根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以及签约服务开展的需要,及时为村卫生室配足配全适宜医疗设备。对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配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卫生室,其用药范围可与乡镇卫生院的门急诊用药范围做好对接。切实调动发挥好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服务作用,加强对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技术、设备和服务支撑。推动建立乡村医生医疗事故责任险、工伤保险等。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系指导制度。省明确专人加强与试点地区的日常联系,协助和指导做好试点实施方案制定、进展情况跟踪、重点问题收集研究和组织人员培训交流等,并开展专题调研。
(二)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建立试点地区定期交流机制,由试点地区报告工作进展和主要做法,讨论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地区间沟通交流。组织参加国家组织的专题会议和培训。
(三)按时报送工作进展。建立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季报制度。各试点地区应分别在4月、7月、10月和次年元月15日前将各地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进展情况、运行模式、主要创新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情况形成简要报告,经各市卫生局审核报厅农卫处。
联 系 人:汤苏川
联系电话:025-83620927
电子邮箱:tangsc@jswst.gov.cn
江苏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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