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情况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和《关于开展<
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 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上述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包括:地方性立法和建章立制情况,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2.《 法》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医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医师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医师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的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与设置审批制度、执业登记制度、评审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权利与义务、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测、疾病防治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3.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4.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疾病防治和专业培训工作情况。
5.学校开展学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及改善教学生活环境工作等情况。
二、对象及范围
(一)《 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学考试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2.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 和乡村医生等,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各市、州辖区,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全部区域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各市(州)抽取辖区内10%的中小学校(城市和农村比例为1:2)及10所高校。抽取的学校应当纳入2014年青海省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的范围。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5月)。省和各地制订全省和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综合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由综合监督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自查阶段(6-7月)。各地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底-8月初)。各市(州)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监督所认真总结本辖区、本单位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填报汇总表(附表1-5)。《 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落实情况应当分别总结和报送。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附表:1.《
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