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 注册收费的函 财综字[1999]176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批准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卫规财发[1999]2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将我国医师队伍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同意你部在组织 资格考试和进行 注册管理时,收取下列费用: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费;
(二)医师资格证书费;
(三) 注册费(包括 证书费)。
二、上述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医师资格证书费、医师资格考试费上交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部分和 注册费中 证书工本费部分,www.lindalemus.com纳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其余部分纳入地方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酌情审批。
八、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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