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加试人员的个人情况说明
佳木斯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办公室:
考生XXX,性别X,身份证号:23080219920120XXXX,系我单位职工。该考生经我单位确认,2014年X月——2015年9月1日期间在我院儿科(我急救中心)工作,符合加试条件,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并自愿承诺遵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医师资格考试短线医学专业加试专业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医考委办发〔2015〕5号)的相关规定。如考生XXX加试成绩计入综合笔试总成绩,达到2015年临床类别
全国统一合格线,考生XXX将按照与我单位签订之协议注册至我单位,并从事院前急救或儿科专业工作。
特此说明。
XXXXXXXX医院(急救中心)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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